土地论坛 2016-12-10 17:18
农户将承包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其流转合同效力如何,如果村民有意见,该如何处理?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等原则。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第十四条规走:“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是《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要求“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某农户将承包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没有违反法律政策关于土地流转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规定,其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二是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某农户将承包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如果村民有意见,同等条件下应先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转土地的要求,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2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可以不予考虑。
【相关案例】
2012年4月,xx市x河区李家寨镇某村委会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征求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村集体组织所有的一块荒地发包给本村以外的张某承包,承包期限为三年,承包费为3万元。
张某随后对该荒地进行经营开发的该村村民得知后认为该块荒地属村民集体所有财产,村委会发包该块荒山没有经过村民集体组织的同意,程序违法,此发包合同是无效的,要求张某停止开发。
经多次协商未果后,该村村民代表向x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中,该村委会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并经同意的基础上,擅自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承包给本集体经济之外的第三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遂判决该村委会与张某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无效。